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公告编号:ls2024-045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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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09,326,0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9,492,166.4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待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战略与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8455268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A幢9层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公告编号:ls2024-044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A幢3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建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非独立董事Marco Kerschen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徐媛媛女士、职工监事姚霞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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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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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之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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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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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曼、聂从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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