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公告
2024年06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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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2024-042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鉴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8名对象退休,3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且不在公司任职,均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80,79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就8名退休人员,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相应减去已派息金额以及进行除权,之后进行回购。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8.35元/股调整为5.77元/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9.82元/股调整为6.90元/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就5名因个人原因辞职人员,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格的孰低确定。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8.35元/股调整为5.77元/股;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9.82元/股调整为6.90元/股。

  就3名因工作调动且不在公司任职人员,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相应减去已派息金额以及进行除权,之后进行回购。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8.35元/股调整为5.77元/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9.82元/股调整为6.90元/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回购总金额约为人民币290.06万元(不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仅限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80,79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472,224,789元减至人民币1471,743,993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472,224,789股减至1471,743,993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区

  2、申报时间:2024年6月22日起45天内(现场申报接待时间:工作日9:30-11:30,13:30-17:00)

  3、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4、联系电话:0483-8182785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4-040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年5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65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监事会于2022年5月21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7.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届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调整对标企业的原因、依据及调整情况

  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中“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原对标企业鸿达兴业(002002.SZ)已于2024年3月18日摘牌退市,未披露2023年度报告。为保证对标业绩的合理性,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在对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业绩情况进行考核时,将鸿达兴业调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

  (一)调整前对标企业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对标企业共20家,名单如下:

  ■

  (二)对标企业调整依据

  1、《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2、《激励计划》第九章“(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中规定: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说明。

  3、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调整同行业企业样本。

  (三)对标企业调整方案及原因说明

  公司对《激励计划》中的20家对标企业运营情况进行了分析,其中,鸿达兴业已于2024年3月18日摘牌退市,无法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披露2023年报、2024年报,不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公司拟在进行相应年度业绩考核时,将鸿达兴业调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

  (四)调整后对标企业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数量由20家变为19家,具体情况如下:

  ■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对标企业鸿达兴业(002002.SZ)已于2024年3月18日摘牌退市,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规定调出对标企业依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鸿达兴业(002002.SZ)已于2024年3月18日摘牌退市,不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将鸿达兴业调出对标企业。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4-039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34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743,334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2%。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年5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65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监事会于2022年5月21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7.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届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33%。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6月30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7月1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42名激励对象共计4,743,334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34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43,33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2%,具体如下:

  ■

  注:上表在计算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时,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考虑前期回购情况,即按现行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计算。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4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4,743,334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42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4,743,334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可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4-038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17日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24年6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程少民主持了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名,实到5名;其中,监事会主席程少民、监事韩长纯及许鸿坤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监事刘发明、王敏现场参加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定事项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议,根据公司《中盐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中盐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34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43,33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鸿达兴业(002002.SZ)已于2024年3月18日摘牌退市,不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将鸿达兴业调出对标企业。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0,796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总额约290.06万元(不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4-037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6月17日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24年6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到7名,其中董事长周杰现场参加会议;董事乔雪莲、李德禄、屈宪章,独立董事胡书亚、赵艳灵、李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中盐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根据《中盐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34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43,33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4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4,743,334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关联董事周杰、李德禄、屈宪章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中盐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原对标企业鸿达兴业(002002.SZ)已于2024年3月18日摘牌退市,未披露2023年度报告。为保证对标业绩的合理性,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对标企业样本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在对公司相应年度业绩情况进行考核时,将鸿达兴业调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依据充分、方案合理。对标企业鸿达兴业(002002.SZ)已于2024年3月18日摘牌退市,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规定调出对标企业。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一致同意本次对标企业的调整,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公告》。

  关联董事周杰、李德禄、屈宪章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6月13日以2022年末总股本1,132,777,6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94元(含税),并以2022年末总股本1,132,777,625.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3股;于2024年5月23日以2023年末总股本1,472,224,78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4元(含税)。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规定,调整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调整后,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5.77元/股,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为6.90元/股。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关联董事周杰、李德禄、屈宪章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8人因退休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106,971股;5人因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140,338股;3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且不在公司任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当年未能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全部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3,487股。公司本次合计拟回购注销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80,796股。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关联董事周杰、李德禄、屈宪章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4-041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0,796股,涉及人数16人,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0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472,224,789股减少至1,471,743,993股。

  ●调整后的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77元/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90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和八届十五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根据《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结合近期股权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情况,拟将16名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480,796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2年5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65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监事会于2022年5月21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7.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届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一)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激励对象因退休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激励计划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其在考核期内具体任职时间确定每个批次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及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部分由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鉴于《激励计划》中共有16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公司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工作调动且不在公司任职导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从而触发《激励计划》第十四章规定的回购注销条件。据此,公司拟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该16名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部分或全部回购注销处理。

  1.8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剩余解除限售期间内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6,971股。

  2.5名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40,338股。

  3.3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且不在公司任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当年未能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全部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3,487股。

  以上拟回购注销的A股限制性股票合计480,796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3%。回购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之“(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6月13日以2022年末总股本1,132,777,6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94元(含税),并以2022年末总股本1,132,777,625.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3股;于2024年5月23日以2023年末总股本1,472,224,78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4元(含税)。本次董事会依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如下:

  1.就8名退休人员,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相应减去已派息金额以及进行除权,之后进行回购。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8.35元/股调整为5.77元/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9.82元/股调整为6.90元/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就5名因个人原因辞职人员,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格的孰低确定。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8.35元/股调整为5.77元/股;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9.82元/股调整为6.90元/股。

  3.就3名因工作调动且不在公司任职人员,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相应减去已派息金额以及进行除权,之后进行回购。对首次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8.35元/股调整为5.77元/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预留授予人员,回购价格由9.82元/股调整为6.90元/股并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约290.06万元(不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0,796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总额约290.06万元(不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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