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6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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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4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3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282.55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61.95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43.50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18.45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354.91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345.11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44.67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00.44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4年1月25日,公司、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高州协鑫”)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下属参股公司高州协鑫向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最高额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按16%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5月31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高州协鑫在1,92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度内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120万元人民币。

  2、2024年6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协鑫智慧能源”)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光大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龙口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龙口协鑫”)向光大金租申请的本金为9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光大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龙口协鑫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10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3、2024年6月20日,公司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热电”)向芯鑫租赁申请的本金为13,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芯鑫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兰溪热电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3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4、2024年6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协鑫智慧(苏州)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苏电投”)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融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和协鑫苏电投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兴化市昌荣协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昌荣”)向中电投融和申请的本金为37,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中电投融和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兴化昌荣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12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4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如下:

  ■

  注:“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内容不涉及变更。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已于2022年11月21日/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现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募投项目变更后的监管协议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根据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公司子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已于2022年11月2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现经四方友好协商,就募投项目变更后的监管协议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根据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4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概述

  为推动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落地执行,高质量发展新能源及清洁能源主业,通过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为公司发展助力、与投资者共赢,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拟共同出资24,000万元人民币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信德”)共同设立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reREITs基金”或“本基金”)。本次设立的基金总规模为4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于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产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收到基金管理人广发信德的通知,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本基金备案信息具体如下:

  1、备案编码:SAJD77

  2、基金名称:广发信德协鑫基础设施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管理人名称: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投资者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缴付首期认购款,首期认购款已实缴到位。

  公司将根据本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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