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2024年06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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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4-025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调整情况: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人民币48,630,170.94元(含税)调整为48,612,698.95元(含税)。

  ●  现金分红总额调整原因: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维持现金分红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708,599股,上述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39,291,401股,由此调整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

  一、调整前的现金分红总额

  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5月31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概述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9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0,000,000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658,536股,因此本次拟发放现金红利的股本基数为139,341,46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8,630,170.94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4.99%。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3年度,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金额为10,226,711.3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综上,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总额为58,856,882.33元(含税),占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24%。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分红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二、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40,000,000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708,599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39,291,40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8,612,698.95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4.98%。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3年度,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金额为10,226,711.39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综上,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总额为58,839,410.34元(含税),占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24%。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4-027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8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7.65元/股(含)

  ●  股份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6月28日(即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8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宏力达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7,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依据

  2024年5月31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9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息)日为2024年6月28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宏力达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宏力达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具体内容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8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7.65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28日生效。具体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公式中的每股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9,291,401×0.349)÷140,000,000≈0.34723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8-0.34723)÷(1+0)≈47.65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7.6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2.96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7.6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25.92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4-026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49元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9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分红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40,000,000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708,599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39,291,40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8,612,698.95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宏力达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9,291,401×0.349)÷140,000,000≈0.34723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4723)÷(1+0)=前收盘价格-0.34723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9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9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41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4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4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49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372067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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