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4年06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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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唐舫成先生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2,268,277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232,27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6,000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6月19日股份总数的2.43%。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唐舫成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股份不超过562,569股,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备注:1、上述“其他方式取得”为唐舫成先生通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取得的股份。

  2、唐舫成先生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60,000股,其中第一个限售期的24,000股已经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第二个限售期的18,000股因当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将回购注销,目前回购手续尚未完成,此部分股份不计入本次计算25%减持比例的股份基数;第三个限售期的18,000股尚未解除限售。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备注:减持计划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唐舫成先生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8、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上述减持主体根据自身资金需要做出的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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