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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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止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9,266,097股,回购专户持有数量为1,405,200股。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配比例=(99,266,097-1,405,200)股×0.19元/股=18,593,570.43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8,593,570.43元/99,266,097股=0.1873103元/股(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873103元/股。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以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99,266,0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1.9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自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共计回购1,405,200股,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增加至1,405,200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99,266,097 -1,405,200)*0.19元/股=18,593,570.43元(含税)。

  3、自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按照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

  4、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05,200股后的97,860,8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71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8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9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20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9-3栋

  2、咨询联系人:徐振江、曹原春

  3、咨询电话:0371-56978875

  4、传真电话:0371-56978831

  七、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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