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是否属于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是否具有欺骗性?围绕上述问题,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与艾图牛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图公司”)展开了一场历时近5年的纷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雀巢公司的上诉请求,艾图公司“A2”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最终得以维持。
2014年2月12日,A2有限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牛奶制品、牛奶、奶粉等第29类商品上。2015年11月20日,涉案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艾图公司。中国商标网显示,在奶粉、牛奶等第29类商品上,艾图公司获准注册多件“A2”商标。
2019年12月3日,雀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涉案商标无效的请求,提交了国内外奶粉企业生产和销售含有“A2型β—酪蛋白”奶粉的新闻报道、其他国家主管机构认定涉案商标“A2型β—酪蛋白”缺乏显著特征的相关裁定等证据,主张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A2”已成为牛奶产品的特定简称,作为奶制品行业经营者及相关消费者用以指代含有“A2型β—酪蛋白”的牛奶制品、奶粉等商品约定俗成的名称,构成在牛奶制品、奶粉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并在特定的行业内广泛使用至今。而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营养成分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产地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2020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雀巢公司针对该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A2”一词并未被写入中国任何与“蛋白”“酪蛋白”“牛奶”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中,雀巢公司提交的两份地方标准可以证明山东省已于2019年6月29日实施“A2型β—酪蛋白”相关地方标准,并简称为“A2奶”,该简称与涉案商标“A2”一词并非完全对应。同时,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中,认定通用名称应当以商标申请时为准,这两份地方标准的形成时间远晚于涉案商标申请时间,而且两份地方标准均系“A2型β—酪蛋白”的应用技术标准,不是对牛奶、蛋白、酪蛋白及“A2型β—酪蛋白”的名称进行规定的文件,标准的起草单位也均不是通用名称标准文件的制定主体。此外,这两份地方标准中出现的所有术语和定义只适用这两份标准,而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据此,法院认为雀巢公司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涉案商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亦不足以认定涉案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牛奶等核定商品上,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词汇,也没有直接描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不会使相关公众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商品特点的认知,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最终,驳回了雀巢公司的诉讼请求。
雀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以艾图公司的“A2”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等理由,驳回了雀巢公司的上诉。
“判断一件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及是否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应当结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自身特点,按照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予以判断。判断一件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判断。判断一件标志是否缺乏显著特征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应结合该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依据,以该标志能否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作为判断标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院在裁判中明确了相关问题的审查审理标准,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协同和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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