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4-15、2024-16号公告。
一、临时提案内容
2024年6月1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夏黄三角”)通过微信发来的《关于推荐非独立董事人选的议案》《关于推荐独立董事人选的议案》。
《关于推荐非独立董事人选的议案》主要内容为: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提议由胡瀚阳、祝昂和于勇三位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关于推荐独立董事人选的议案》主要内容为: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提议杨荣宽同志、江涛同志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查情况
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核查,宁夏黄三角所提交的议案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临时提案内容亦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邮件方式回复宁夏黄三角,具体情况如下:
(一)临时提案形式不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6的规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宁夏黄三角未向召集人提供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亦未提供关于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的声明及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声明,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二)宁夏黄三角临时提案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规定,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6的规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2017年8月,宁夏黄三角在《关于保持烟台市国资委对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中长期安排》中承诺,在持有东方电子股票期间,宁夏黄三角及其关联方(不含东方电子集团)将按照东方电子公司章程向东方电子提名不超过1名董事。宁夏黄三角上述承诺已于2017年9月在《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公告。
宁夏黄三角临时提案向公司提出5名董事候选人,违反了其在公开市场已作出的向公司提名不超过1名董事的公开承诺。
综上所述,宁夏黄三角临时提案内容与其作出的公开承诺相悖,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临时提案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6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其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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