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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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8日 01:31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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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人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1822号)。根据该裁定书,就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与被上诉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3月4日,歌尔股份就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主张公司侵害其第ZL201410374326.0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停止侵害歌尔股份第ZL201410374326.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主张公司赔偿歌尔股份经济损失3,000万元;(3)主张公司赔偿歌尔股份维权合理支出100万元。

  2022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2022年1月,歌尔股份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4年6月11日,上诉人歌尔股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诉讼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1822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00元,减半收取98,400元,由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其余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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