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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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8日 01:31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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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305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翔炜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总计3人,代表股份90,090,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90,090,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01%。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4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35,3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0%;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46%;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1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小双、赵婉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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