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合计192,529,446.2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应收款项催收力度。2018年7月及2019年1月,公司与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管理分公司(简称“被申请人”)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江两岸建筑外立面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工程(南延、北延)一标段(南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公司负责一江两岸建筑外立面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工程。该项目已竣工并取得《工程审核结算书》,但被申请人仍欠付165,068,608.51元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提起本案仲裁。
2024年6月17日,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受理通知书【(2024)洪仲案字第0567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1、仲裁机构:南昌仲裁委员会
2、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
3、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管理分公司
被申请人2: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公司与被申请人1签订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一江两岸建筑外立面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工程,签约合同价暂定318,956,615.06元, 最终以工程决算审计审定金额为准;2019年1月,公司与被申请人1签订《一江两岸建筑外立面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工程(南延、北延)一标段(南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在前述合同的基础上明确施工范围。
前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开始依约施工,2022年11月,建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核结算书》,审定金额为406,024,163.86元。截至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1共支付240,955,555.35元,欠付165,068,608.51元。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65,068,608.51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6月3日):27,460,837.73元;
3、本案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56,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1承担;
4、被申请人2对被申请人1的前述债务同时向公司承担责任。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仲裁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24)洪仲案字第0567号】。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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