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4-028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7.95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7.84元/股(含)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18日(2023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2日,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107.95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2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
二、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0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1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价格上限调整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107.9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107.84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18日生效。
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321,748,592×0.11010)÷2,324,338,091≈0.10998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07.95-0.10998)÷(1+0)≈107.84元/股(含本数,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278.1899万股至463.6499万股,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12%~0.20%。具体的回购数量及金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88041 证券简称:海光信息 公告编号:2024-027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1010元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01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324,338,091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2,589,49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321,748,592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55,624,519.98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21,748,592×0.11010)÷2,324,338,091≈0.10998元。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998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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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01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9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9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177855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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