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6月1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公司关联人: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弘电子”),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8,16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海弘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2,961,377.62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2024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弘电子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4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4年6月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弘电子与工商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16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海弘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7272

  成立时间:2004年12月09日

  注册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16号

  主要办公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兴塘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万元

  经营范围:印制线路板的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度,海弘电子总资产为748,027,003.41元,总营收为489,263,696.71元,总负债为297,636,151.55元,所有者权益为450,390,851.86元,净利润为52,042,929.77元。

  2024年第一季度,海弘电子总资产为788,972,018.82元,总营收为111,751,454.41元,总负债为327,073,674.45元,所有者权益为461,898,344.37元,净利润为11,507,492.51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海弘电子100%股权。

  海弘电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全称):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债权人(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捌仟壹佰陆拾万元整。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24年6月7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

  4、保证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本合同书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合同书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次担保有利于上述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保障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2,961,377.62元,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8%。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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