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收回开发商14年未获补偿”续:撤销钦州中院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土地被收回开发商14年未获补偿”续:撤销钦州中院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2024年06月05日 17:42 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广西钦州市政府收回拍卖土地,开发商14年未获补偿”一事有了新的进展。

2024年6月5日,澎湃新闻从该案开发商——广西红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红树林公司”)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广西高院日前作出裁定,决定撤销钦州中院裁定,指令钦州中院继续审理。

广西高院在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无论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政府选择以哪一种行政程序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人民法院应当聚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行政审判程序空转。”

广西高院裁定称,法院应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行政审判程序空转。受访者供图广西高院裁定称,法院应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行政审判程序空转。受访者供图

拍卖土地被收回,历经14年仍未获得补偿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57岁的孙福(化名)是来自福建的一名企业家。2007年,孙福经广西招商进入钦州投资,创立红树林公司。2008年初,孙福通过竞标获得钦州港区一地块土地使用权。但入场施工不到一年,当地宣布钦州港规划变更,项目停建。按照程序进入补偿流程后,双方进行了3年的多轮沟通协商。

2012年9月,钦州市政府曾下发批复,决定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收回相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补偿款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

2009年9月8日,钦州市规划委的一纸答复叫停了涉案项目。

钦州市国土局作出的信访答复称,2012年10月,市土地评估价格审核小组和市审计局同意钦州港红树林房地产项目用地的总补偿费约为2.48亿元。孙福本以为事情到此应该告一段落,股东也都等着政府补偿款。然而几天后,该方案在钦州市土审会未获通过。

此事后来陷入“提方案、请示、打回”“再提方案、再请示、再打回”的程序中。

钦州市原国土局在给红树林公司的信访答复中披露,该局在2009年到2017年之间,至少16次向钦州市政府、市住建委、市委督查室等单位部门提交处置方案、请示,但均未能解决补偿问题。

项目停建至今13年,当地领导换了一任又一任,孙福等人仍未拿到补偿款。

补偿款迟迟未能到位,给股东们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压力,一些股东此前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方式筹款投资,更是陷入煎熬。2015年3月9日,红树林公司股东杨某在福州家中26楼非正常死亡。2018年12月30日,红树林公司另一股东金某脑干出血病亡。其母亲称,金某生前由于无法按时偿还投资款及利息,只能通过透支信用卡、网贷维持生活,债务越滚越大。

无奈之下,红树林公司提起了诉讼,结果陷入“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难判之局面。

2018年,红树林公司曾走民事诉讼程序,第一次将钦州市政府诉至法院。历时三年,最高法终审裁定: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2021年4月,时任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廷智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红树林公司反映的补偿事宜,市委书记很重视并做了相关批示,下一步钦州市有关部门将积极与红树林公司对接,争取能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以土地置换方式解决该问题。但之后仍没有结果。

之后,红树林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2022年11月30日,钦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称“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红树林公司起诉。

红树林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案涉会议纪要及批复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均已明确,明显已外化,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对一审判决不服,之后向广西高院递交上诉状。

涉案项目地块位于钦州港岸边。

广西高院:收回土地使用权应给予补偿,法院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023年5月22日,广西高院开庭审理该行政上诉案件。庭审笔录显示,钦州市政府诉讼代理人表示愿意调解,“我们的方案是可以用另外一块地置换”。

2024年4月8日,广西高院对该案作出行政裁定:撤销钦州中院裁定,指令钦州中院继续审理该案。

广西高院在裁定书中称,本案中,原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和红树林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红树林公司受让案涉土地的用途包括餐饮旅馆业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案涉土地挂牌成交之日为 2008 年1月30日,红树林公司至今尚未动工开发建设,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闲置土地。而造成红树林公司闲置案涉土地的原因系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变更,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依职权启动收回程序,也可以与红树林公司协商一致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后报钦州市政府批准实施。

广西高院称,根据查明的事实,原钦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红树林公司多次协商后拟定了土地盘整方案,并报钦州市政府审批。钦州市政府于2012年9月27日向原钦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196号批复,通过了土地盘整原则,即以货币补偿红树林公司后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除补偿外,对前期投入损失按审计结果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明确土地价值、前期投入损失的计算方法及补偿费的支付方式,由钦州市政府向红树林公司支付补偿费,补偿协议经钦州市政府、红树林公司双方签字后生效。

据此可认定,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已与红树林公司对通过以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案涉闲置土地进行协商,且因该土地盘整方案已经钦州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是具体实施该方案的主体。后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未能与红树林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虽曾与红树林公司多次协商其他解决方案,但均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广西高院认为,即从本案纠纷产生到诉讼的过程来看,双方当事人对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补偿方式或补偿数额的确定。无论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政府选择以哪一种行政程序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人民法院应当聚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行政审判程序空转。”广西高院在裁定书中表示,红树林公司诉请判令钦州市政府向其支付补偿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红树林公司的起诉,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需要指出的是,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具有处置闲置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故本案应当依职权追加钦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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