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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日前,*ST富润(600070.SH)披露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对于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浙江证监局并未采纳。
据悉,浙江证监局查明,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ST富润(维权)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
*ST富润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浙江证监局指出,赵林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负有对公司全面管理的职责,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有归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董事长,知悉泰一指尚与侠某行开展合作,但未能关注业务存在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海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总经理,组织实施案涉虚构业务,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该事件还涉及到*ST富润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玉兰,浙江证监局称,张玉兰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玉兰申辩材料的第二条显示,“本人未从事过财务会计岗位工作、不分管具体业务工作,且泰一指尚一直由其原管理层负责经营,本人不具备发现违法行为的可能”,不过,“不懂财务”的张玉兰的申辩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
此外,浙江证监局指出,*ST富润时任财务总监王燕,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等工作,理应关注子公司泰一指尚经营情况,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最终,浙江证监局决定对*ST富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张玉兰、王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ST富润(600070.SH)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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