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2024年05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夏明先生及其配偶胡晓芳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交易股票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夏明先生配偶胡晓芳女士分别于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23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1月31日买入公司股票,并于2024年2月26日全部卖出上述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胡晓芳女士在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上述涉及短线交易的股数4,000股,产生的收益为10,800.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晓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夏明先生及其配偶胡晓芳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胡晓芳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2、夏明先生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胡晓芳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夏明先生的意见及进行相互商量,该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上述交易行为系胡晓芳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胡晓芳女士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

  3、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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