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9日,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趋势”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2020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81号),同意财富趋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于2020年4月公开发行1,667.00万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7.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90,524,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6,598,441.9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13,926,258.08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2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10013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在宁波银行深圳梅林支行新增一个超募资金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通达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科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新增一个募集资金项目“通达信基于大数据的行业安全监测系统”的节余资金账户,并将签订相应监管协议,用于相关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近期,公司与武汉通达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深圳梅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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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活期账户账号为86021110000216896,截至2024年5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各类存款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王建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甲方二授权书、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按照丙方指令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武汉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一: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武汉通达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作为甲方一部分募集资金承接方,甲方一将募集资金1091.42万元从专户570385106570中转入至甲方二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6128605434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达信基于大数据的行业安全监测系统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的的存储和财富趋势金融科技第二总部建设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以银行结构性存款存放的节余募集资金6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期限9个月,甲方承诺上述银行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银行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王建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甲方二授权书、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按照丙方指令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武汉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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