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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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21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本次监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在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专人、通讯的方式传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陆燕蓉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4-01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及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保障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经控股股东推荐,拟提名刘月霞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22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提案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曹海江先生公司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31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2、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3、截至本公告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曹海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6月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曹海江先生作为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牧高笛

  证券代码:603908

  法定代表人:陆暾华

  董事会秘书:罗亚华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

  联系电话:0574-27718107

  传    真:0574-87679566

  邮政编码:315000

  互联网地址:www.mobigarden.com.cn

  电子信箱:ir@mobigarden.com.cn

  (二)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曹海江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曹海江: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法律硕士。曾任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现任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牧高笛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且对《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4年5月28日15:00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31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

  收件人:罗亚华

  联系电话:0574-27718107

  传    真:0574-87679566

  邮政编码:3150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曹海江

  2024年5月16日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曹海江作为本人/本公司代理人,出席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说明:对于每一议案均设“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2024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23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6月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6月3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3日

  至2024年6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4年5月31日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

  (四)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罗亚华

  电话:0574-27718107

  传真:0574-87679566

  邮箱:ir@mobigarden.com.cn

  3、联系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5000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05-16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6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18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3.1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万股的0.95%。其中首次授予58.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万股的0.87%,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92.28%;预留授予4.8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万股的0.07%,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7.7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5号1幢。公司经营范围为:户外用品、纺织服装、皮箱、包袋、鞋、帽、睡袋、羽绒制品、纺织面料、棉及化纤制品的设计、研发、销售;帐篷的设计、研发和销售;帐篷检测(凭资质证书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陆暾华、董事陆暾峰、徐静、杜素珍、罗杰、毛隽、李曦、李国范、曹海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陆燕蓉、监事鲍晓飞、梁地发。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是:总经理陆暾华、外销事业部总经理徐静、财务总监杜素珍、董事会秘书罗亚华、制造总监马其刚、首席人力资源官佘亮。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参与牧高笛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牧高笛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未来发展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32人,包括: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未来发展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上述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3.1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万股的0.95%。其中首次授予58.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万股的0.87%,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92.28%;预留授予4.8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万股的0.07%,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7.7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牧高笛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7.69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份27.6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80%: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4.61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3.12元。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为户外行业,近年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从目前竞争格局来看,我国户外用品高端市场几乎被海外品牌垄断,多数国内品牌仅集中在中低端市场,中国亟需发展优秀的户外用品民族品牌。相比欧美等成熟户外行业市场而言,国内户外虽然渗透率和参与人数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行业基础较薄弱。公司作为国内知名中高端户外露营龙头品牌,近年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产品备受用户喜爱。随着行业竞争加剧,亟需储备新兴人才以应对挑战,以不断提升公司产品力、品牌力、渠道力及组织力。人才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根基,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而行业人才稀缺,人才竞争加剧,股权激励逐渐成为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标配”,仅仅依靠单一的工资薪金已经无法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人才需求,为保持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特此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并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以增大激励效果。

  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牧高笛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未来发展的其他人员,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同时兼顾股价二级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为推动本期激励计划顺利、有效实施,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拟采用自主定价方式来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这也将有利于公司实现吸引行业核心人才、留住现有核心人才从而建立人才储备梯队的根本目的。对此,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拟利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对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牧高笛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未来发展的其他人员,其对公司的发展担负重大责任并具有重要作用。合适的股权激励比例与价格不仅能降低公司留人成本、激发员工动力、吸引并留住优秀的行业人才,同时是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增长的重要举措。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历史激励效果等多种因素。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吸引外部核心人员、保证员工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且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27.69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每个行权期定比业绩基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行权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考核目标安排如下: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其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其业绩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

  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激励对象至少需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方可行权。各考评结果对应标准系数如下:

  ■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的激励绩效等级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近年来户外产业在中国势头强劲,无论公众参与热情还是消费规模,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经过前20年的发展,户外运动在2020至2022年间开始“破圈”,围绕“户外”产生了超百亿规模的新消费市场。公司作为国内户外露营龙头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和OEM/ODM两大业务板块。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公司将以此为起点,推动硬核户外成为户外爱好者的生活和社交方式。

  公司在自身价值理念驱使上,为保持长期的综合竞争力,实现战略规划。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公司2024年至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消费行业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行业地位及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该等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外部宏观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设定的考核指标兼顾一定挑战性及可实现性,该等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业绩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八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可行权日

  在可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4.38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34.38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7%、13.46%、14.5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有效期对应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66%、1.79%、2.27%(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年、2年、3年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首次授予日在2024年7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8.30万份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首次授予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在对每个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三)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根据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行权。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降职或降级的,则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降职或降级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之一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向激励对象追偿,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严重失职、渎职;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其他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等,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其他公司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激励对象发生因辞职、或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劳动合同终止且不存在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情形的,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是否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六)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章、上网公告附件

  (一)《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1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梁地发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梁地发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梁地发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前,梁地发先生将继续履行职责。

  梁地发先生确认,其与公司监事会之间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其辞职有关的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注意。公司监事会对梁地发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控股股东推荐,拟提名刘月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刘月霞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目前,刘月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6日

  刘月霞:女,198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10月至今任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20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邮件的方式传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暾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4-018)。

  关联董事徐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徐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权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聘任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律师、收款银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徐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牧高笛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3)。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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