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5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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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易德伟、易华荣、王华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易德伟、易华荣、王华标: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在前期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授权到期、未经董事会审议并授权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28日、 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16日分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理财,合计购买定期存款等理财产品1.11亿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才予以确认补充并对外披露。

  嘉必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易德伟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易华荣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华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易德伟、易华荣、王华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纯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管机制,增设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批机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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