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4年05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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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化学品(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信息)以及大晶信息的全资子公司晶虹生物化学(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虹生物)和科利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生物)、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徐州大晶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久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新材)为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30,718,608.83元。其中建设工程款26,249,177.05元、补偿款2,587,190.00元、案件受理费231,9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670,000.00元及相关利息1,781,239.78元(计息时间截至2024年2月2日),减去应由原告支付的违约金800,000.00元及部分反诉费5,9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上诉已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鉴于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及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南通长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20,606,460.00元。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22年4月13日向法院提交应诉材料,并于2022年5月20日提交《民事反诉状》。

  2024年2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382民初3023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2月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对案件提起上诉。

  2024年5月1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03民终4023号】和《传票》。

  《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大晶新材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晶虹生物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科利生物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大晶信息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长城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严重违反鉴定规范,严重违反鉴定基本原则,导致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严重背离客观事实。一审法院采信上述报告进行裁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严重违背举证期限的规定,未给予上诉人法定的质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明确“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本案中,鉴定机构严重拖延鉴定,直至2023年12月25日才作出鉴定意见书,但一审法院安排在2023年12月29日开庭。案涉工程造价十分复杂,上诉人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充分质证。

  3.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上诉已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鉴于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及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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