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业主权益!郑州拟出台物业管理新办法

事关业主权益!郑州拟出台物业管理新办法
2024年05月15日 09:08 中原网

近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推进业主组织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各项活动,依法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该局就《郑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组成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备期间的相关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经费、办公用房等按照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薪酬补助机制,激发组织活力。

组建条件

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

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完成选举的;

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情形。

人员由七至十一人单数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已交付物业的业主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必要时可邀请辖区公安派出机构、综合执法等部门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分期建设的,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应当为后续交付物业的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主委员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物业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增补。

街道代表产生方式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由所在单位进行指派。被指派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人选通过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

委员产生方式

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确定的业主委员姓名、职业、住址等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不少于两处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委员及职务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决定书》,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中选举产生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职务确定后十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员姓名、联系电话、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等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

未组建成功的救济方式

物业管理委员应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建完毕,对未能按期组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

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意见。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列席会议,具体人数、组织形式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对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会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及时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答复。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并定期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

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业主代表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因工作岗位调整,不能继续担任的;

虽未提出辞职但因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拒不召集、拒不参加或者阻挠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违反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书面承诺的;

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

存在犯罪或被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人记录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其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属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由过半数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确认后,终止其委员资格;属于前款第九项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被终止资格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届期不超过三年。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缺额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补充。

物业管理委员会届期不超过三年。

在届期内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自行解散或转为物业管理监督委员会。

在届期内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与重新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费用受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委员运行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公共收益收支、工作经费使用等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审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或监察部门处理。审计费用按照《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

据悉,若群众对《工作办法》有具体意见建议的,可于2024年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

来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716房间

电话:0371-67889711

邮箱:zzsfgjwyc@126.com

或通过官网发布网站,在“意见建议”栏中提出意见

郑报全媒体记者 孙雪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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