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玳瑁制品,好友圈成犯罪链!北京法院判了

非法买卖玳瑁制品,好友圈成犯罪链!北京法院判了
2024年05月13日 19:01 北京日报客户端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玳瑁是有地球上“活化石”之称的海洋旗舰物种,对维护海洋生物种群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因数量稀少,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玳瑁制品引起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通州法院以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提要

2021年8月,吴某某欲购买玳瑁制品给妻子驱邪、镇宅,被告人白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乌龟样式制品(实为玳瑁制品)的图片,本无交集的两个人,却因为被告人张某某、廉某某、颜某某一层层的微信好友关系,达成了一环扣一环的玳瑁制品交易。

经鉴定,案涉玳瑁制品中的玳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200000元/只。后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颜某某、廉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通州法院以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颜某某、廉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释法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行为。近年来,由于娱乐、食用、猎奇心理等原因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多发,本案系因迷信引发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玳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无论是买还是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涉嫌违法犯罪。

法官提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的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在此提醒大家:第一,提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杜绝狩猎、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二,准确辨别购买的动物种类。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获知国家级保护动物或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实施交易行为前要查证动物种类。第三,勇于向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说“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劝阻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我们要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理念,切勿因迷信、猎奇等心理购买野生动物制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京法网事

编辑:赵司尧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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