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5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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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对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1日,你公司与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体投集团)签署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你公司承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现有业务2019年、2020年均不亏损;若预计有亏损,你公司将亏损额补足给上市公司。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莱茵体育2019-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03万元、-7172万元,2020年发生亏损。2021年9月,成都体投集团依据约定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经贸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23年4月,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决由莱茵达控股向上市公司莱茵体育支付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5020万元。2023年5月,因你公司未按时履行国际经贸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成都体投集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对你公司的银行账户和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并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你公司未主动向莱茵体育支付业绩补偿款项,违反了你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已及时将警示函送达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持续敦促其尽快完成业绩补偿款的支付,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3、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系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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