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92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截止2024年5月1日,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4年2月5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数超过总股本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2024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截至2024年5月1日,回购期限届满,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实际回购区间为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1,478,5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47%,最高成交价为6.3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9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51,419,651.94元人民币(含交易费用)。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数量及比例、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公司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024年2月1日,公司收到董事长王扬超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拟计划自2024年2月2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截至2024年5月2日,王扬超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9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30%。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除此之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31,478,53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9447%。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1、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较回购股份方案中披露的数据差异主要系回购期间董事锁定股数出现变动。
2、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回购股份出售/注销之前,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予以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回购股份其他说明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2024年4月11日因工作人员误操作,公司于收盘三分钟内委托并回购公司股份27,900股,成交金额159,324.93元(含交易费用),上述误操作行为未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回购的其他事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后续将依法适时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做出安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
王扬超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收到公司董事长王扬超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王扬超先生拟于2024年2月2日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因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王扬超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王扬超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云富先生系王扬超先生之父,王云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8,800,000股股份,通过浙江东港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23,982,587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642,782,5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71%。
2、王扬超先生在增持计划实施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3、王扬超先生在增持计划实施前的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决定增持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区间:1,000万元(含本数)-2,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2月2日起的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6、本次增持不基于其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不符合相关身份时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增持股份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王扬超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5月2日,王扬超先生增持计划时间已过半,王扬超先生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9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30%,增持总金额为2,924,837.18元(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日,王扬超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王扬超先生后续将继续按照相关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增持主体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增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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