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
● 本次担保金额: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40,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4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额度为20,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0909125)。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2.478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516,700,381.23元,合并净资产2,837,905,402.06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364,091,937.26元,净利润364,051,047.32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担保:
保证人: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诺信守。
1.主债务人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0909125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3.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4.发生期间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2024年04月29日至2025年04月28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5.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
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6.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北京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诺信守。
1.主债务人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0909125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3.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4.发生期间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2024年04月29日至2025年04月28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5.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
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145,072,72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35%。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5,796,52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01%;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89,276,2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3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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