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24年05月0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21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成都市华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4日刊登了《新华文轩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单独持有4.32%股份的股东成都市华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2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4年4月29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收到成都市华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股东周年大会增加议案的函》,成都市华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提议将下述议案提交公司计划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具体议案如下:1.关于选举韩文龙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2.关于选举薛丰先生为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3.关于聘任本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刊登的《新华文轩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的《新华文轩关于变更本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4月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21日 9点 30分

  召开地点:新华国际酒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古中市街8号)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21日

  至2024年5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注:本次股东大会听取报告事项:《新华文轩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6项议案详情请见2024年3月28日刊登的《新华文轩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第7项议案详情请见2024年3月28日刊登的《新华文轩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第8-9项议案详情请见2024年4月17日刊登的《新华文轩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第10项议案详情请见2024年4月30日刊登的《新华文轩关于变更本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上述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3、4、5、8、10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授权委托书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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