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普通高中招生录取!邢台市教育局最新发布

事关普通高中招生录取!邢台市教育局最新发布
2024年05月03日 19:52 江苏省政府网站

转自:邢台发布

邢台市教育局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要求,为全面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促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秩序,做好我市2024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录取原则和依据

普通高中录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以河北省统一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和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未在我市参加中考、未填报高中学校志愿以及低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初中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市教育局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职协调发展和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根据市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控制大校额、规范办学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将计划分解至辖区各普通高中学校。

三、招生范围

(一)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市区(含信都区、襄都区、开发区,以下同)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在市区范围内招生。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域招生。 

(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根据省教育厅规定,从2024年开始,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邢台太行中学、邢台市开元中学、邢台精英中学、邢台龙岗实验学校、邢台市大成中学、邢台市追光中学面向市区招生部分,由市教育局统一按计划、按志愿录取。各县域内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招收部分县域以外学生。具体跨县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按《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待发)执行。      

四、招生录取

(一)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实行网上统一填报志愿、统一按照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和有关规定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相关方案报市教育局。

(二)继续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指标到校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年学校招生计划80%的比例,将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一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学校)。录取时先录取统招生,再录取名额分配生。根据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志愿情况,确定各高中学校统招生分数线, 然后按照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为名额分配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分学校录取名额分配生。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的名额分配生指标,教育行政部门将其调整为 统招生计划集中使用,按照考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分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额满为止。

(三)学生填报志愿坚持自愿原则,在志愿填报的规定时间内,可以变更志愿,超过规定时间,考生将无法填报或变更志愿。在规定时间内未填报志愿的考生将无法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视为放弃当年普通高中就读资格。

往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后,只能报考职业类高中和中专学校,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否则无法注册学籍。

(四)2024年初中毕业生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及分值以《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邢教字〔2024〕1号)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各初中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宣传,为考生做好服务工作。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校讯通、微信、校刊等形式及时将今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招生录取、志愿填报、录取程序等进行详细宣传,充分、深入、细致地解读。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正确引导、科学指导广大考生和家长理性选择到适合个人成长和终身发展的学校就读,并按要求填报相应志愿。各普通高中发布招生信息要做到实事求是,言之有据,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欺诈考生。严禁宣传、炒作中考状元、中考升学率。对未经审核,擅自发布的招生信息,存在违规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319-2235803.2233506。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公、民办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学校违规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或与校外机构联合招生、推荐学生到指定校外机构上课、训练、违规乱收费等;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学校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严禁招收借读生。民办高中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宣传,招生简章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严格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以及市教育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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