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跑腿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

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跑腿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
2024年05月01日 10:15 人民法院报

当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跑腿员等“新兴”工作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能够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就业,形成了去雇主化、去平台化的新就业形态。

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今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权益保障指引、规则公示指引、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引导企业进一步依法合规用工,更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结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一起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如何依法合理维权?

↓ ↓ ↓

企业应当以何标准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

郭先生入职一家物流公司后,通过公司运营的应用软件进行考勤签到,公司通过该应用软件发布配送需求信息,郭先生按照需求信息提供揽件配送服务。2021年11月后,该公司开始拖欠郭先生工资,郭先生遂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公司如实支付工资。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提交的运营协议显示应用软件的运营主体为某公司,该运营软件提供的服务类型与郭先生主张的工作内容相符;郭先生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受该公司管理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货物专用运输”等,与郭先生工作内容相符,因此法院依法确认郭先生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认定郭先生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郭先生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的工资。

法官讲法

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较为复杂,如外卖配送领域包括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而专送骑手又可划分为全日制骑手、非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等,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诸多公司会以劳动者系“兼职”,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进行抗辩,因此法院基于不同用工模式,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一定难度。

此次公布的权益保障指引第八条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也明确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面对“业务外包”“合作承揽”“混同用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赵先生于2019年与北京甲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部门为该公司微信组,工作内容为短视频拍摄和发布,工资由北京甲科技公司支付。

赵先生主张其于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8月20日在北京甲科技公司、北京乙科技公司、天津丙科技公司处工作,且上述三公司存在主体混同,具体而言即一套人马、多块牌子,财务、人事、实际控制人均为一套人马,每月工资由三被告共同发放,考勤、报销等事宜均通过统一系统管理。赵先生工作至2020年8月10日,因工资未正常发放,诉至朝阳法院,请求确认与北京乙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个关联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工资。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北京甲科技公司、北京乙科技公司均定期向赵先生转账,工作邮件又体现出天津丙科技公司的关联。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地点相同,业务存在混同,通过证据亦无法对包括赵先生在内的工作人员作出明显区分,故法院采信赵先生关于三公司对其构成混同用工的主张,并支持了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伴随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实践中往往存在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情形。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的背景下安排更多的工作任务,甚至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常常会陷入“不知向谁主张权利”的困惑。

结合劳动合同法及“两指引一指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护。劳动者应在日常工作中关注是否存在多个主体混同用工的情形,对工作任务的发布、工作过程的对接、工作成果的产出等信息进行证据留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相关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发生争议后,举证责任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如何划分?

孙先生通过A外送平台注册成为一名“骑手”,用工关系隶属于B配送公司,B公司适用A平台制定的薪资方案,即按照骑手的送单量阶梯式计算工资。

孙先生在职期间,B配送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后来拖欠2021年10月、11月工资,孙先生遂诉至朝阳法院,请求判令B配送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间工资9738元。

孙先生通过APP查询自己的送单数量,并按照薪资方案可获知应得劳动报酬。后B公司连续数月拖欠工资,且不认可孙先生主张的薪资方案,称“骑手”的工资都由平台算法直接计算,其按照计算出的金额已经足额支付了孙先生的工资。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普通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对与用人单位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则应对反驳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孙先生已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送单软件截图等证据,可以与陈述意见形成初步印证,B公司以不管理外卖骑手、不清楚骑手配送业务开展情况为由,怠于举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应当支付孙先生欠付工资。

法官讲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提供服务,其完成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平台企业制定的算法。算法根据订单进行工作调度、劳动管理、薪酬计发由平台企业提前设定,劳动者只能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举证,劳动关系解除后也可能面临账号被注销而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情形。

在此次印发的规则公示指引第四条明确规定,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平台劳动规则要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透明可释、科学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此外,规则公示指引第五至八条对劳动规则的制定及公示等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其中第五条就明确,平台企业要向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开订单分配、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开展等情况承担证明责任。

此次,权益维护服务指南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从多层次、多维度进行破解,要求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平台企业等共同探索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者维权服务方式,改进和优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服务。

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遭受侵犯,如面对不合理降低计件工资收入、订单高峰时段“过度加班”等情形,应第一时间留存好相应证据,并通过以下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可以通过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设置的内部沟通渠道、申诉机制、工会组织等,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平台企业应当积极核查,协调处理。

二是无法与企业通过协商解决或不愿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强调积极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各单位力量,建立“一站式”的新就业形态争议调处机构。

三是若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劳动者可以向实际工作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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