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正式实施 消费金融行业的存量与增量将往何处去?

​新规正式实施 消费金融行业的存量与增量将往何处去?
2024年04月30日 18:22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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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郑瑜 北京报道

一直以来,消费金融公司以服务基层客群的差异化经营为特色,作为传统个人金融服务(主要指信用卡贷款)的补充,消费金融更加强调普惠性和便捷性,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须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特点。

在当下,消费金融不仅为新市民提供适当、有效、可负担的金融服务,还在填补金融服务空白、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能力等新市民金融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对商业银行零售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为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贡献了力量。

日前,《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新规于2023年12月18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并于今年3月18日公布。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31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超过1.1万亿元,服务新市民等客户超过3.7亿人次,为恢复和扩大消费需求作出了积极贡献。

新的办法落地,将对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对于身处行业之中的各家机构意味着什么?为了更加深入了解行业未来发展,《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

风险抵御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其中,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重点表示,《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在李爱君看来,此次新规是通过前期试点总结了实践经验,在过去《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修订。“《办法》中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这些都是为了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提高准入标准背后是对股东治理决策权的集中,股东管理决策的权利过于分散是无法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的。利用股东的加大责任,可以达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最大化。”李爱君认为。

谈及公司治理,李爱君表示,本次《办法》同样对全面贯彻健康科学的治理体系提出了要求。比如《办法》中提到要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办法》其实是有机衔接了近年来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从《公司法》以及有关公司治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层面来理解,金融行业专业性强,即便现代监管技术日趋成熟,金融机构内部各种问题依然具有一定隐蔽性,为了减少实质性监管的压力,首先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入手,不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同时也是当前各国进行金融监管的主流思路。”李爱君进一步解释道。

根据《中国普惠金融创新报告》的梳理来看,其政策发展一共可以分为试点期、修订期、全国推广期,2009年8月,原银监会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接着到了2013年,放开营业地域只能是注册地的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等业务,同时在原来的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基础上,新增12个试点城市。随着试点的推进,2015年到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从积极培育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细化政策。

不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义务

一直以来以消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己任,围绕休闲娱乐、健康医疗、教育培训等消费升级需求,积极拓展与线上线下商户的合作,做深、做细、做精场景消费金融,在多元化的消费场景中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增强金融产品体系与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适配性,有力推进居民消费结构和产业经济结构的升级,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

作为普惠金融践行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面对的客群规模无疑是庞大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增速和消费增速。

要坚持国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初心,将金融服务与消费环节的紧密衔接,切实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实现消费金融公司顺应居民消费提质转型升级趋势就要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狠下功夫。

可以看到本次《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金融机构不应该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作一项义务,而应该是一种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李爱君表示,“在风险教育过程中,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更好了解到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另一方面方便金融机构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品牌的知名度,更有助于增强客户对于他们的信赖度以及黏性。如此一来,在践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机构也可以获得客户更多的信任,从而建立正向沟通的渠道,减少客户投诉的产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编辑:何莎莎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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