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宝鸡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2年1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宝政办发〔2022〕7号)同时废止。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组织引进市外旅游团体来宝旅游的积极性,大力拓展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促进全市文化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组织境内外旅游团队来宝鸡旅游的市内外旅行社、旅游公司、自驾游户外组织等其他旅游服务机构。
第二条奖励标准
1.航空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飞机,在西安或周边机场落地后来我市旅游,人数在100人以上,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2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专列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火车、动车、高铁等来我市旅游,人数在300人以上,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2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大巴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大巴车来我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1晚,或者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和1个以上涉旅收费项目(景区索道、演艺及宝鸡大剧院、宝鸡音乐厅收费演出)、住宿1晚,每满100人奖励2000元。
4.自驾游团队
组织市外自驾游团队10辆车以上,每辆车4人以上来我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1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5.研学旅游团队
组织市内、市外团体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全年累计组织3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年累计组织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全年累计组织10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夕阳红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夕阳红团”(60岁以上老人)来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3000人次以上,住宿1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年累计组织5000人次以上,住宿1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全年累计组织10000人次以上,住宿1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7.境外游客
国际旅行社组织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累计1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条 申报认定办法
1.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提出奖励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单次奖励实行一团一奖、按季累计审核;季度累计奖励以当年每季度最后一天为截止日期,在下季度第1个月份汇总审核,每半年兑现一次奖励资金。
3.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按时拨付。
4.具体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商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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