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4年04月25日 14:40 黄河新闻网

2023年以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聚焦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行动和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违规使用地理标志及官方标志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力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4月24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选取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1月1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晋城市城区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12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酒“封坛15年”“防伪10年”等商品共12瓶。经查,上述酒为当事人2023年8月购进,货值金额1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及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核查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2021年,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白酒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多次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二、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39家经营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系列案

2023年8月16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便利店等39家经营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系列案,作出行政处罚,共计没收涉案电池3687粒,共计没收违法所得678.35元,共计罚款13594.5元。

2023年6月,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辖区群众举报,购买的南孚电池涉嫌假冒。经查,共有39家经营户销售的3687粒电池均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电池均为流动游商主动送货上门,截至案发日,上述39家经营户共销售1658粒,违法经营额共计13594.5元,违法所得共计678.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三、晋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配经销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2023年10月18日,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汽配经销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汽车配件535件,没收违法所得3890元,罚款76760.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晋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晋中开发区某汽配经销部于2022年至2023年6月期间,共向游商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14个品规622件,违法经营额76760.5元。截至案发共售出其中4个品规87件,销售金额17629.2元,违法获利38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四、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商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2月20日,临汾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241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1日,临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商家销售假酒。经多家商标权利人鉴定,该商家销售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已销售侵权商品21瓶(盒),未销售241瓶(盒),合计违法经营额为778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临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五、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店假冒专利案

2023年4月25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泽州县某建材店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34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8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泽州县某建材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流水槽标注有“ZL.202030034988.X”的专利标识。另查明,该专利标识是李文德于2020年6月5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公告日为2020年6月5日,目前状态有效。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人李文德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截至当日,共计违法所得183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六、晋中市昔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昔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23年2月20日,昔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昔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昔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对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7月,当事人仅与昔阳压饼外包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但该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当事人从2022年6月份开始使用带昔阳压饼外包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袋,截至案发,共使用带有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袋1740个,违法经营额共计0.9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昔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七、运城市闻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6日,运城市闻喜县市场监管局对闻喜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5日,运城市闻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对该超市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酒类销售的货架上及存储区有420巴拿马(20)72盒、480(30)6盒、420醇柔7盒、420封坛6盒、420(25)27盒、450(防伪)3盒,货值金额43789元。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运城市闻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八、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石油销售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7日,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1.32元,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BP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书,立案进行调查。经查,被投诉人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起,在其加油站顶棚、墙壁等处使用“碧辟石油”“SXBP”字样,且该站顶棚为绿色,与BP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碧辟”“BP”以及指定颜色顶棚形成高度相似,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4163.28元,违法所得471.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九、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小米背包案

2024年4月3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小米背包30个、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对太原市迎泽区的某商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0个小米背包,经商标权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其经营的淘宝账户获取客源,在电商平台上寻找低价小米背包,付款后直接由平台商户寄发给其淘宝客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查获的侵权产品不足100件且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裁量等级的裁量因素,予以从轻处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十、大同市灵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淘宝饰品店侵犯“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3年10月23日,大同市灵丘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淘宝饰品店侵犯“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钥匙扣2个,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2日,大同市灵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淘宝饰品店货架上悬挂销售杭州亚运会吉祥物钥匙扣。当事人未能提供杭州亚运会吉祥物标志所有人的许可证明,大同市灵丘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宸宸”样式钥匙扣1个,“莲莲”样式钥匙扣1个,售价均为6元,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涉案货值金额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产品仅为2个,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裁量等级的裁量因素,予以从轻处罚,大同市灵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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