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4〕112号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的请示》(亚太财险川报〔2024〕40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
二、自批准撤销之日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应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该保险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当及时就撤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事宜进行公告,并做好后续业务处理及善后工作。
四、你公司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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