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法院裁定: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源市人民法院”)宣告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力帆”)破产。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河南力帆自2023年12月15日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其破产清算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
一、破产清算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议案》,鉴于全资子公司河南力帆已资不抵债,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同意其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3年12月15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出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豫9001破申5号],裁定受理河南力帆破产清算申请,同时出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豫9001破5号],指定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力帆管理人。
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7日、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0),《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收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6),《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7)。
二、本次裁定情况
近日,河南力帆收到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出具的《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豫9001破5号之九],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河南力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已查明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权。另外,河南力帆已经停产停业,第一次债权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河南力帆自2023年12月15日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对河南力帆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债权全额确认了损失,其破产清算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 报备文件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豫9001破5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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