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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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3日 02:17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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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上午 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责)谢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278,694,4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5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77,640,0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881%。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43,140,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43,125,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73%。

  (九)董事8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78,345,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1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弃权162,8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791,9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6%;反对18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9%;弃权162,8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5%。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78,345,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弃权158,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791,9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6%;反对1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0%;弃权158,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78,345,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弃权158,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791,9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6%;反对1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0%;弃权158,9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78,504,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9%;反对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950,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0%;反对1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78,400,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反对2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846,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8%;反对2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1%;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沈旭 刘川鹏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沈旭、刘川鹏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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