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 公告编号:20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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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3日 02:17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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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804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为截止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5,141,2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2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19,6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19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66,6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297%。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玉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1,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3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1,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37%;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912,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7,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1%;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7,096,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67%;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0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280%;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7,096,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67%;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0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280%;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7,096,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67%;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0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280%;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7,096,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67%;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0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280%;反对3,864,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7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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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二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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