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稳利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兴业稳利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4年04月20日 05:54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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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日期:2024年04月18日

  送出日期:2024年04月2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兴业稳利30天持有期债券A

  认购费C: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C: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A: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30天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赎回费C: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30天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承担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30天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业务或转换转出业务。在锁定持有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4、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5、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6、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基金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仅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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