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进展:
1、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投”)相关债务案件(原债权人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进展:因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作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相关债务担保人之一,已经承担部分担保责任即公司已被划扣货币资金4,110.70万元,东阳金投已同意免除公司在该案件中剩余债务即3,889.30万元的担保责任。经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名下股票、股权及银行账户的查封。
2、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相关债务案件执行进展: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有权就被执行人公司出质给甘肃银行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的6,491.40万股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东阳金投相关债务案件:公司持有的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东商行”)股权、浙商银行股票及银行账户仍处于冻结或轮候冻结状态,目前尚待解除冻结及轮候冻结。若前述资产解除冻结及轮候冻结,公司对该案件担保的风险敞口仅为已被划扣货币资金4,110.7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对该笔债务不存在其他担保义务。
2、甘肃银行相关债务案件:根据法院判决,公司对广厦控股在甘肃银行的债务最高额的担保责任为20,000万元。公司此前出质给甘肃银行的浙商银行的6,491.40万股股票(且该股票存在多笔轮候冻结),可能会被拍卖、变卖。其中甘肃银行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将积极准备对该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述浙商银行股票可能被拍卖、变卖事项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风险提示:
1、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楼忠福先生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总额约为7.48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29%。目前逾期及涉诉债务对应的担保金额约为7.12亿元。
若公司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公司将向反担保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进行追偿,以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反担保资产由于尚未经过评估,未确定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不足以偿付涉诉及逾期债务。公司将尽快推进上述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工作,目前公司已完成对评估机构的选聘,预计于2024年6月13日前完成资产的评估工作,并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对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事项被划扣的银行存款金额共计约9,110.70万元,占公司2023年9月30日货币资金的比例约为8.92%。公司的相关资产可能继续面临被划扣的风险,公司已经选聘律师事务所,将于两周内向法院递交相关材料,对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反担保人进行起诉,以追偿相关款项。
3、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东阳金投债务
1、基本情况
公司为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以下简称“晋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了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未及时偿还该债务,晋商银行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于2023年4月19日进行一审判决。2023年10月20日,东阳金投以债权转让方式受让该笔债权,成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024年3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扣划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卢英英、楼明、王益芳、东望时代、广厦建设、楼忠福的银行存款105,361,33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公司所持有的东阳东商行股权、浙商银行股票及银行账户,司法划转了公司银行账户内的4,110.70万元货币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6;临2023-008;临2023-013;临2023-080;临2024-013;临2024-016)。
2、进展情况
该笔债务的担保总额为8,000万元,因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债务担保人之一,已经承担部分担保责任即公司已被划扣货币资金4,110.70万元,东阳金投已同意免除公司在该案件中剩余债务即3,889.30万元的担保责任。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晋0105执恢245号】,主要裁定内容为:解除对公司名下股票、股权及其银行账户的查封。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的东阳农商行股权、浙商银行股票及银行账户仍处于冻结或轮候冻结状态,目前尚待解除冻结及轮候冻结。若前述资产解除冻结及轮候冻结,公司对该案件担保的风险敞口仅为已被划扣货币资金4,110.7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对该笔债务不存在其他担保义务。
因东阳金投同意免除公司在该案件中剩余债务的担保责任,公司对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总额由此前的8.28亿元下降至7.48亿元,其中逾期及涉诉债务对应的担保金额由7.92亿元下降至7.12亿元。
公司已完成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预计将于两周内向法院递交材料向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及反担保人追偿公司因该案件被司法划转的4,110.70万元的货币资金。
(二)甘肃银行债务
1、基本情况
因广厦控股未及时还款,甘肃银行与广厦控股及其担保人之间存在多笔金融合同纠纷,甘肃银行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案件的被告。
2023年10月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为:广厦控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甘肃银行借款本金5亿元,利息36,842,392.55元,本金罚息97,301,250.00元,利息罚息11,562,016.27元,复利1,312,314.01元,合计647,017,972.83元;如广厦控股未履行判决第2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甘肃银行有权就被告东望时代出质给甘肃银行的浙商银行6,491.40万股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临2023-055;临2023-056;临2023-063;临2023-087;临2024-012)。
2、案件进展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2024)甘01执165号】,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裁定主要内容为: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厦控股银行存款651,007,381.53元,案件受理费3,271,718.7元由被执行人广厦控股、上海明凯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楼忠福、王益芳、楼明、卢英英英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717,690.0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2)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有权就被执行人上海明凯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有权就被执行人东望时代出质给甘肃银行的浙商银行的6,491.40万股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执行人楼忠福、王益芳、楼明、卢英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与公司有关的相关内容为:(1)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2)甘肃银行有权就公司出质给甘肃银行的浙商银行的6,491.40万股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公司对广厦控股在甘肃银行的债务最高额的担保责任为20,000万元。公司此前出质给甘肃银行的浙商银行的6,491.40万股股票(且该股票存在多笔轮候冻结),可能会被拍卖、变卖。其中甘肃银行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将积极准备对该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述浙商银行股票可能被拍卖、变卖事项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总额约为7.48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29%。目前逾期及涉诉债务对应的担保金额约为7.12亿元。
2、2018年6月,公司曾以所持有的浙商银行6,491.40万股A股股票为广厦控股在甘肃银行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但上述担保到期后不再续保,因此,公司认为上述债务的担保义务已解除,但截至目前上述股权质押登记仍未解除。该笔诉讼公司涉案的本金为2亿元,目前公司二审败诉,公司将积极准备对该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未将该笔担保纳入上述担保总额。
3、由于公司对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债务出现逾期及涉诉,公司部分资产被债权人申请冻结、被法院司法划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情况如下:
(1)公司获悉被债权人申请冻结的资产如下:
公司持有的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54%股权;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东望时代股票37,857,011股;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A股股票212,120,535股;公司名下位于东阳市振兴路1号西侧的账面价值为93.27万的房地产;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其中被冻结的货币资金约为6.90万元。上述被冻结的资产对应的公司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的涉诉及逾期金额的担保本金约为4.31亿元(该金额未包含与甘肃银行涉诉的债权本金金额)。
此外,因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在东阳金投的8,000万元债务,公司持有的东阳农商行17,200,000股股权及银行账户被法院司法冻结;浙商银行A股股票被轮候冻结。经公司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部分股权仍处于冻结状态,尚待解除冻结。公司将积极与法院及案件执行人东阳金投沟通,尽快解除上述资产的冻结及轮候冻结。
(2)公司获悉银行账户内累计被司法划扣金额为9,110.70万元。公司已就相关事项向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书面发函,尚未获得相关回复,公司将继续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征询并落实相关情况,并尽快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追偿,以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但追偿事项存在相关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债务一览表
■
[注1]广厦建设持有的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05%的股权因存在司法查封,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广厦建设持有的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05%的股权因尚未进行抵押登记,且其他债权人对其进行了司法查封,若后续该笔资产进行拍卖,公司能否获取追偿相关款项将根据拍卖实际价格确定。
[注2]公司已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签订对外担保协议相关事项变更的议案》,公司拟为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600万元担保,截止目前,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注3]上述反担保物均有其他债权人。其中,广厦控股及广厦建设持有的东阳三建共计87.65%的股权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4]上表中“东阳三建”指“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指“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5]公司因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而被司法划扣的资产为共计9,110.70万元的货币资金。其中,因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与东阳金投的案件累计被划转货币资金4,110.70万元,因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案件累计被划转资金5,000.00万元。
三、风险提示
1、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楼忠福先生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总额约为7.48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29%。目前逾期及涉诉债务对应的担保金额约为7.12亿元。
若公司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公司将向反担保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进行追偿,以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反担保资产由于尚未经过评估,未确定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不足以偿付涉诉及逾期债务。公司将尽快推进上述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工作,目前公司已完成对评估机构的选聘,预计于2024年6月13日前完成资产的评估工作,并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对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事项被划扣的银行存款金额共计约9,110.70万元,占公司2023年9月30日货币资金的比例约为8.92%。公司的相关资产可能继续面临被划扣的风险。公司已经选聘律师事务所,并将于两周内向法院递交相关材料,对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反担保人进行起诉,以追偿相关款项。
3、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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