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威胁女性求职者并实施猥亵,一企业负责人因强制猥亵罪获刑6个月

言语威胁女性求职者并实施猥亵,一企业负责人因强制猥亵罪获刑6个月
2024年04月15日 11:28 红星新闻

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周某强制猥亵案引发关注。

案例显示,2023年7月6日,被害人洪某(女)经他人介绍到周某的公司求职。次日,周某要求洪某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并被周某带往芜湖市某医院联系业务。当日17时许,周某让洪某开车送其到芜湖市某宾馆办理入住,并以商谈业务为由哄骗被害人洪某到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

进入房间后,周某佯装与洪某谈论业务,当洪某准备离开时,周某抱住洪某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洪某拒绝。周某以知道洪某老家住址及家庭情况,可以散播谣言毁谤其名誉,并声称其在圈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足以让洪某在行业内难以立足相威胁,对洪某实施了亲吻、摸胸等猥亵行为。

接洪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周某涉嫌强制猥亵立案侦查。针对本案证据薄弱,仅有被害人洪某的陈述和其男友的证言,而被告人又拒不认罪的情况,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镜湖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宾馆监控视频、入住登记材料和酒店工作人员证言,通过对视频资料中被害人面部表情等进行影像分析,确认事发前后被害人精神状态,佐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镜湖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21日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证据,认定本案系一起企业负责人利用女性求职者的弱势地位,以言语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进而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该行为严重侵害妇女性自决权,败坏职场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镜湖区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以周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期间,检察机关进一步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社会危害性,敦促被告人周某认罪悔罪,被告人周某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由不认罪到最终承认所犯罪行,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内心遭受精神创伤,为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做被告人周某的工作,其自愿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4万元。

法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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