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陈耀民先生发来的《关于因误操作造成违规减持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由于陈耀民先生误操作股票账户,在未披露减持计划及承诺期限内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3,000股,违反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违反承诺减持的基本情况
本次误操作减持前,陈耀民先生持有公司14,736,5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0%。陈耀民先生无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并且于2023年12月11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根据陈耀民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b、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c、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d、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e、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陈耀民先生于2024年4月10日在承诺期限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3,000股股东股份,其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
二、本次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过得致歉与处理情况
(一)股东陈耀民先生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主要系其本人的误操作,并无通过违反承诺减持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目的。陈耀民先生已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挚歉意。
因未按照相关规定而违规减持,导致其违反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因此,陈耀民先生承诺将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的承诺,陈耀民先生承诺上缴本次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
(二)陈耀民先生承诺未来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切实遵守公开作出的承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事先与公司的沟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作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再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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