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公告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公告
2024年04月15日 05:43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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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469      证券简称:芯联集成      公告编号:2024-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的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所持公司股份尚在限售期内。若上述期间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应当由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未实施完毕的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的截至2024年2月29日的数据。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回购期限内股票期权行权等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15.7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4.83亿元、流动资产70.38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40,0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27%、3.20%、5.68%。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形。上述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相关人员后续有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及相关方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回购方案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期间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收到公司董事长丁国兴先生《关于提议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丁国兴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提议人丁国兴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十五)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股份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提请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予以注销的风险。

  (四)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88469        证券简称:芯联集成       公告编号:2024-023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集成”、“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4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4,574.7150万股的1.63%。其中,首次授予9,16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2,291.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63人,约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4324人的17.65%。其中包括:

  (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2、以上激励对象包含12名外籍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境内外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在公司的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属于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4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4,574.7150万股的1.63%。其中,首次授予9,16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2,291.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三)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5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56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2.56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71元的50%,为2.36元/股;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7元的50%,为2.44元/股;

  (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06元的50%,为2.53元/股;

  (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11元的50%,为2.56元/股。

  2、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机遇与挑战,包括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时间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2.56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三)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2.56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1-2023年营业收入均值为业绩基数,对每个归属期定比业绩基数的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考核目标安排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下同。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考核得分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如果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集成电路代工行业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行业地位及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集成电路晶圆代工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集成电路晶圆代工的技术含量较高,需要经历前期的技术论证及后期的不断研发实践,周期较长。集成电路丰富的终端应用场景决定了各细分领域芯片产品的主流技术节点与工艺存在差异,且技术迭代与相应市场需求变化较快。公司面临较为复杂的内外部经营环境,受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较大,发展整体上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点。

  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以2021-2023年营业收入均值为业绩基数,2024、2025、2026年累计营业收入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不低于60%、254%、508%,并相应设置综合加权及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权益归属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一定成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确定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4、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作废失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对首次授予的9,166.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4.70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最近一个交易日2024年4月12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取授予日至限制性股票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上证综指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6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情节严重,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 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 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受伤或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导致的职务发生变更的,但仍在本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有权按激励对象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对其进行考核,并有权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3)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含降职)或因个人过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由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则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2、激励对象离职

  (1)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 激励对象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由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其他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章 上网公告附件

  (一)《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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