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2024年04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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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4-35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576,596,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3%;截至本次股份解质押及质押完成后,深圳东阳光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571,498,054股,占其持股数量的99.12%。

  ●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药业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份545,023,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8%;截至本次股份质押完成后,宜昌药业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537,8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98.6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数数量为571,498,054股,占其持股数量的99.1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数数量为1,250,479,141股,占合计持股数量比例为80.83%。

  一、本次股份解质押及质押基本情况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及其一致行动人宜昌药业股份的通知,获悉深圳东阳光实业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进行了解质押及质押,宜昌药业股份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进行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解质押的基本情况

  ■

  深圳东阳光实业本次解质押的股份用于后续质押,详见下文“2、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者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深圳东阳光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未来半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14,447.0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25.06%,占公司总股本的4.79%,对应融资余额181,299.70万元;一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35,036.02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0.76%,占公司总股本的11.62%,对应融资余额395,799.70万元。具体以实际办理股票解除质押登记情况为准。

  宜昌东阳光药业未来半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5,10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9.36%,占公司总股本的1.69%,对应融资余额105,200.00万元;一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26,48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8.59%,占公司总股本的8.79%,对应融资余额377,349.00万元。具体以实际办理股票解除质押登记情况为准。

  深圳东阳光实业及宜昌药业股份资信状况良好,还款来源包括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具备充足的资金偿还能力。

  2、深圳东阳光实业及宜昌药业股份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深圳东阳光实业及宜昌药业股份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深圳东阳光实业及宜昌药业股份上述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截至目前,上述质押未有出现引发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风险的情形,亦不会出现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实质性因素,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不产生影响。

  (3)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者其他保障用途。

  4、控股股东及宜昌药业股份资信情况

  (1)基本信息

  ■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货币:人民币

  ■

  [注]2023年9月30日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3)偿债能力指标

  ■

  [注]上述指标以2023年9月30日数据进行测算,为未经审计数据。

  (4)截至2023年9月30日,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发行债券余额为26.10亿元,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未来一年内需偿付的债券金额20.90亿元,不存在主体和债券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

  (5)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无因债务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6)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业务经营稳定,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有银行授信、盘活存量资产等,为偿还债务提供保障,偿债风险可控。

  5、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包括其下属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要交易情况

  ■

  公司根据正常经营需要,本着必须、合理和优势互补的原则,与控股股东(包括下属子公司)进行必要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上述关联交易中,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深圳东阳光实业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61.65亿元,宜昌药业股份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90亿元,上市公司无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

  6、质押风险情况评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东阳光实业持股质押比例为99.12%,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质押比例为80.83%,全部股份质押均为其自身或下属子公司银行贷款等融资提供担保。未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加大经营力度,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加快资金回笼,加大盘活资产,拓宽融资渠道,降低整体负债情况,合理控制质押比例。截止目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可能引发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风险的情形,若出现该等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提前还款、补充质押等措施应对风险。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3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

  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

  二〇二四年四月

  重要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出售东阳光药51.41%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东阳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东阳光2023年年度报告,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出具持续督导意见。

  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查阅相关定期报告等有关文件。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的方案系上市公司向广药出售东阳光药226,200,000股内资股股份,向广药全资子公司香港东阳光出售东阳光药226,200,000股H股“全流通”股份。上述转让股份合计452,400,000股,约占东阳光药总股本的51.41%。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从事医药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东阳光药亦不再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1、上市公司

  (1)2021年11月1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交易对方

  (1)2021年11月11日,广药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通过广药及全资子公司香港东阳光以现金方式收购标的资产,参与本次重组。

  (2)2021年11月11日,香港东阳光的唯一股东广药作出股东决议,同意香港东阳光参与本次重组。

  3、其他批准与授权

  就本次重组可能涉及的要约收购标的公司事宜,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关于豁免广药要约收购标的公司的批准。

  4、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2021年11月22日,广东省商务厅对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对香港东阳光销售有限公司增资事宜换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2100610号)。

  2021年11月29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外资函[2021]2328号),对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全资子公司香港东阳光销售有限公司项目予以备案。

  2021年12月14日,广药通过浙商银行东莞分行完成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办理。

  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有需要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过户及交付等情况

  1、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2021年12月29日,公司与广药、香港东阳光签署了《重大资产出售交割备忘录》,确定以2021年12月29日为本次重组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东阳光药不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交割备忘录》的约定,公司与广药、香港东阳光确认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分别转由广药、香港东阳光享有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所对应的股份表决权、利润分配权、提名权等权益及所有相关法律义务、责任,均完整地转移至广药、香港东阳光享有或承担。

  2、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1)2021年12月23日,标的资产2中114,298,800股股份过户至香港东阳光名下。

  (2)2021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标的资产1过户至广药名下。

  (3)2022年6月7日,标的资产2中剩余111,901,200股股份过户至香港东阳光名下。

  3、交易价款支付情况

  (1)截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广药与香港东阳光合计已向上市公司支付了不低于标的资产交易总价50%的交易款项,其中:广药已经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932,140,000.00元人民币(不低于内资股部分的交易对价的50%);香港东阳光已经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以及香港交易所运作程序规则及一般规则,向上市公司支付1,146,416,964.00港元。

  (2)2021年12月31日,广药向上市公司支付了10,000,000.00元人民币标的资产1的部分股权转让款。

  (3)2022年5月31日,广药向上市公司支付了标的资产1剩余的919,255,000.00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相应28,133,203.00元人民币的利息费用以及标的资产2相应的28,545,810.61元人民币利息费用(按照2022年6月2日为付款日进行计算)。

  (4)2022年6月2日,香港东阳光按照香港交易所运作程序规则及一般规则,向上市公司支付了标的资产2剩余的1,122,369,036.00港元。

  自此,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相关价款和利息已全部付讫。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转让东阳光药51.41%股权的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经办理完毕工商过户手续,交易对方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并向上市公司支付了交易价款,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完毕。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主要为《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协议各方均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无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相关重要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就本次交易做出的主要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和信息披露问询函、监管工作函的回复等公告中披露,各项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

  2022年3月,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无偿让与广药6,930,101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广药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同月,上市公司行使了控股股东给予的收购选择权,以91,017.18万元人民币购买深东实持有的广药14,251,331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广药亦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控股股东额外出具的承诺,其将尽一切努力促使广药及其下属子公司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上市公司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及其他费用(如有)。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已收到广药支付标的资产1的剩余交易对价91,925.50万元人民币及本次重组相应期间全部利息5,667.90万元(标的资产2按付款日为2022年6月2日计算相关利息);标的资产2的剩余交易对价112,236.90万港元已提交购汇申请书,但由于外汇购汇程序、资金出境程序及港股交易规则等原因,标的资产2的剩余价款支付有所延后。2022年6月2日,香港东阳光按照香港交易所运作程序规则及一般规则,向上市公司支付了标的资产2剩余价款。交易对方支付的利息均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的利率和期间进行计算。

  根据控股股东额外出具的承诺,因2021年重组交易对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晚于上市公司支付购买广药股权的首期款之日,控股股东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期间间隔计算,主动降低广药股权尾款金额295.24万元。

  根据控股股东额外出具的承诺,因广药未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广药改制为股份公司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上市公司支付上市公司已支付的本次交易价款利息。2022年,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支付的利息为1,390.66万元。广药已于2023年6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支付的利息为1,559.92万元。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交易各方作出的其余承诺事项均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相关方已经履行了无偿让与广药股权、提供收购选择权等承诺,并按照承诺对上市公司购回广药股权的价款进行了尾款扣减、计提并支付股改前的利息,上市公司亦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全流通股部分标的资产的剩余价款由于外汇购汇程序、资金出境程序及港股交易规则等原因,已于2022年6月2日支付,略有所延后,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其余承诺事项均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的情形。

  三、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盈利预测以及相关业绩补偿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根据东阳光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一)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

  2023年,由于消费电子市场整体持续低迷,叠加锂电池企业去库存等影响,市场需求下滑明显,对电子元器件和高端铝箔类的需求同步减少,导致电极箔、电容器、电子光箔等核心产品销量下降。为此,公司电容器相关产品在保持原有消费电子领域份额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工控领域份额,优化产品结构,拓展客户群体,以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同时,新能源产业链下游去库存导致中上游材料持续下跌影响,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整体盈利能力下滑。化工新材料板块受全球经济低迷、出口业务以及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等影响,行业需求放缓,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导致产品价格大幅下滑,而2022年同期化工产品价格处于相对高位,导致业绩同比出现下滑。能源材料板块中,煤炭市场呈现价格下行趋势,正极材料受主材碳酸锂价格剧烈波动,叠加行业规划产能释放,下游市场观望情绪较重,竞争对手价格战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业绩整体较去年同比下滑。此外,2023年,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以及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天生桥-中山煤矿及陶家寨煤矿两处探矿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均影响了公司当期损益。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85,370.85万元,同比下降7.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431.60万元,同比下降123.6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039.35万元,同比下降146.31%。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3年,受行业周期性变动、电子类消费市场需求下降、股权激励费用、资产减值等因素影响,公司出现业绩亏损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提请公司关注业绩亏损的情况,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业绩亏损相关风险。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为了避免因市场周期性下行而导致的价格恶性竞争,稳定化工、铝箔相关产品区域市场,强化对区域市场渠道的管理,维护区域市场价格秩序,公司于2023年第一季度开始,陆续开展了化工产品、铝箔等同类相关产品的购销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近期对前述业务的业务模式、合同条款等开展了自查,为了更严谨地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将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公司按净额法重新核算,对2023年度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了数据更正。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前期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本次更正涉及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会对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资产及净资产等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后期净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后期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工作,切实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鉴于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采取收支集中管控的管理模式,即将子公司的收入统一归集到母公司管控,再根据子公司用款需求进行资金划拨。因公司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包含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下同)的其他股东遵义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深东实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2年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狮溪煤业之间形成的资金划拨构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经确认,2022年内,公司与狮溪煤业之间形成的构成财务资助的拆出金额为22,143.42万元,回收金额为26,814.87万元,2022年度净收回4,671.45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提利息。2023年4月7日及2023年5月6日,公司已经补充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议审议,确认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预计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2023年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15号),决定就前期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红伟、时任总经理李义涛、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予以监管警示。

  2024年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红伟、李义涛、钟章保、王文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号),决定就上述事项对东阳光、张红伟、李义涛、钟章保、王文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已针对上述警示函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就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了深入排查,制定并持续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除上述情形外,本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警示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积极落实整改,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除上述事项外,本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规定,交易对方应在交割日后6个月内(即2022年6月29日)支付完毕剩余交易对价。此后控股股东出具补充承诺,承诺将尽一切努力促使广药及其下属子公司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上市公司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及其他费用(如有)。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已收到广药支付标的资产1的剩余交易对价91,925.50万元人民币及本次重组相应期间全部利息5,667.90万元(标的资产2按付款日为2022年6月2日计算相关利息);标的资产2的剩余交易对价112,236.90万港元已提交购汇申请书,但由于外汇购汇程序、资金出境程序及港股交易规则等客观因素,标的资产2的剩余价款支付有所延后。2022年6月2日,香港东阳光按照香港交易所运作程序规则及一般规则,向上市公司支付了标的资产2剩余价款。交易对方支付的利息均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的利率和期间进行计算。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七、持续督导工作总结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各方已履行了相关协议,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方已经履行了无偿让与广药股权、提供收购选择权等承诺,并按照承诺对上市公司购回广药股权的价款进行了尾款扣减、计提并支付股改前的利息,上市公司亦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全流通股部分标的资产的剩余价款已于2022年6月2日支付,略有所延后,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其余承诺事项均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重视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则,规范公司运作。上市公司治理情况及运行情况与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无明显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持续督导到期。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继续关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各方所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持有广药股权比例稀释保护等相关承诺的持续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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