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2024年04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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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28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329,259,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通控股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95,925,769股,占其持股总数的89.88%,占公司总股本的14.89%。

  ( 万通控股系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控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76,148,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累计质押公司股份839,510,539股,占其合计持股数的95.82%,占公司总股本的42.24%。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押及质押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万通控股发来的告知函,获悉其将所持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解质押和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解质押的基本情况

  万通控股于2023年11月17日将其所持有的12,000,000股股份质押给自然人唐明舟,质押到期日为清偿债务并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于2023年12月27日对上述质押股份中的4,000,000股股份进行了解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质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万通控股于2024年4月11日对上述质押股份中的8,000,000股股份进行了解质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质押给自然人唐明舟的12,000,000股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万通控股于2023年11月23日将其所持有的6,000,000股股份质押给北京伊人钻贸易有限公司,质押到期日为清偿债务并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于2024年3月28日对上述质押股份中的1,600,000股股份进行了解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质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万通控股于2024年4月11日对上述质押股份中的2,000,000股股份进行了解质押。

  综上,本次股份解质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剩余被质押股份情况不含2024年4月11日新增质押股份10,000,000股。

  2、说明本次解质股份是否用于后续质押及其具体情况

  万通控股本次解质押股份已用于后续质押。

  3、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注:以上数据如果有误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以上数据如果有误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

  注:以上数据如果有误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对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须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所融资金的具体用途及预计还款资金来源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质押所融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收益、投资收益、股票红利及其他收益等,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如后续出现股票下跌引发的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

  5、控股股东资信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表数据为非合并口径。

  (3)控股股东偿债能力指标:

  ■

  (4)控股股东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控股股东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金额,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控股股东没有发行过债券。

  (5)控股股东应结合自身资金实力、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等,分析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控股股东经营状况良好,长期与国内多家金融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较多,有充足的偿债能力,不存在偿债风险。

  6、控股股东与公司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交易金额32,336.19元,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单次交易金额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及披露标准;过去12个月内,除上述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未发生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7、质押风险情况评估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本次股票质押业务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后续出现股票下跌引发的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29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GLP Capital Investment 4 (HK) Limited(以下简称“GLP”)于2024年4月12日与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和盛财富甄选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和盛财富”)、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上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GLP以7.04元/股的价格向和盛财富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99,369,0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协议转让实施完成后,GLP持有万通发展51,776,999股,持股比例降至2.61%,不再为公司大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市场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GLP发来的告知函,获悉其于2024年4月12日与和盛财富、普洛斯上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GLP将向和盛财富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99,369,0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价格为7.04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99,558,45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GLP持有万通发展151,146,097股,持股比例为7.61%。本次协议转让实施完成后,GLP持有万通发展51,776,999股,持股比例降至2.61%,不再为公司大股东。和盛财富将持有万通发展99,369,098股,持股比例为5.00%,成为万通发展第四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GLP与和盛财富持股情况如下:

  ■

  注:以上数据如有误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协议转让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

  (二)受让方

  ■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预付款收取方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转让方:GLP Capital Investment 4 (HK) Limited

  受让方: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和盛财富甄选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预付款收取方: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99,369,09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转让价格

  人民币7.04元/股,合计人民币699,558,450元。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至股份交割前,如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含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益属于受让方,转让方因前述除权、除息事项取得的孳息与标的股份同时交付予受让方,交易价款不做调整。

  (四)支付安排

  1、受让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556,466,949元,预付款由转让方指定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代收;

  2、标的股份交割后,在取得银行/外汇主管部门对于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审核确认之后,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将预付款返还予受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

  3、标的股份交割后,在取得银行/外汇主管部门对于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审核确认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余款。

  4、受让方支付的预付款中的人民币111,293,390元将作为受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所支付的定金。

  (五)股票过户

  受让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双方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受让方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若因受让方过错导致转让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若因转让方过错导致受让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应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并支付等额的赔偿。

  (七)协议终止

  下列情况发生,《股份转让协议》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 受让方未在《股份转让协议》第3.2条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预付款且经转让方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一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第4.1条,导致(a) 双方未能在相关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或就转让方而言,其为准备所需的境外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或相关授权文件所需的合理期限)内向交易所提出确认申请,或(b) 双方未能在受让方全额支付了预付款后的5个工作日(或就转让方而言,其为准备所需的境外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或相关授权文件所需的合理期限)内向结算公司递交过户材料,且经另一方催告后的5个工作日仍未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4)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9.3条规定解除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

  因《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而引发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九)协议生效

  经协议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通发展

  股票代码:600246

  信息披露义务人: GLP Capital Investment 4 (HK) Limited

  住所: 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806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3号18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上市公司近几年持续推进向通信与数字科技的转型(包括5G、低轨卫星通信和光通信等),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战略入股时相比,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有所变化,故进行本次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继续减持万通发展股份的计划,暂无继续增持万通发展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万通发展的股份数为151,146,097股,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7.6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义务披露人持有万通发展的股份数为51,776,999股,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2.6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及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万通发展99,369,098股股份,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5%(如有误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受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事项

  (一)交易各方

  转让方:GLP Capital Investment 4 (HK) Limited

  受让方: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和盛财富甄选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预付款收取方: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99,369,09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转让价格

  人民币7.04元/股,合计人民币699,558,450元。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至股份交割前,如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含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益属于受让方,转让方因前述除权、除息事项取得的孳息与标的股份同时交付予受让方,交易价款不做调整。

  (四)支付安排

  1、受让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556,466,949元,预付款由转让方指定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代收;

  2、标的股份交割后,在取得银行/外汇主管部门对于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审核确认之后,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将预付款返还予受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

  3、标的股份交割后,在取得银行/外汇主管部门对于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审核确认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余款。

  4、受让方支付的预付款中的人民币111,293,390元将作为受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所支付的定金。

  (五)股票过户

  受让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双方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受让方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若因受让方过错导致转让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若因转让方过错导致受让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应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并支付等额的赔偿。

  (七)协议终止

  下列情况发生,《股份转让协议》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 受让方未在《股份转让协议》第3.2条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预付款且经转让方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一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第4.1条,导致(a) 双方未能在相关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或就转让方而言,其为准备所需的境外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或相关授权文件所需的合理期限)内向交易所提出确认申请,或(b) 双方未能在受让方全额支付了预付款后的5个工作日(或就转让方而言,其为准备所需的境外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或相关授权文件所需的合理期限)内向结算公司递交过户材料,且经另一方催告后的5个工作日仍未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4)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9.3条规定解除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

  因《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而引发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九)协议生效

  经协议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累计出售了47,079,814股万通发展的股份。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了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GLP Capital Investment 4 (HK) Limited

  授权代表:鲜燚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GLP Capital Investment 4 (HK) Limited

  授权代表:鲜燚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GLP Capital Investment 4 (HK) Limited

  授权代表:鲜燚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通发展

  股票代码:6002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定区阜石路甲69号院2号楼1层一单元118

  通讯地址:朱兴碧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4年04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99,369,0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04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GLP、普洛斯上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99,369,0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受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转让方:GLP Capital Investment 4 (HK) Limited

  受让方: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和盛财富甄选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预付款收取方: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99,369,09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转让价格

  人民币7.04元/股,合计人民币699,558,450元。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至股份交割前,如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含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益属于受让方,转让方因前述除权、除息事项取得的孳息与标的股份同时交付予受让方,交易价款不做调整。

  (四)支付安排

  1、受让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556,466,949元,预付款由转让方指定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代收;

  2、标的股份交割后,在取得银行/外汇主管部门对于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审核确认之后,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将预付款返还予受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

  3、标的股份交割后,在取得银行/外汇主管部门对于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审核确认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余款。

  4、受让方支付的预付款中的人民币111,293,390元将作为受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所支付的定金。

  (五)股票过户

  受让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双方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受让方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份。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若因受让方过错导致转让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若因转让方过错导致受让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应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并支付等额的赔偿。

  (七)协议终止

  下列情况发生,《股份转让协议》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 受让方未在《股份转让协议》第3.2条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预付款且经转让方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一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第4.1条,导致(a) 双方未能在相关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或就转让方而言,其为准备所需的境外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或相关授权文件所需的合理期限)内向交易所提出确认申请,或(b) 双方未能在受让方全额支付了预付款后的5个工作日(或就转让方而言,其为准备所需的境外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或相关授权文件所需的合理期限)内向结算公司递交过户材料,且经另一方催告后的5个工作日仍未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4)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9.3条规定解除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

  因《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而引发的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九)协议生效

  经协议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四、信息披露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所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外,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可在上市公司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兴碧

  2024年04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兴碧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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