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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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3日 02:06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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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星科技”)董事长及总经理(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因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被河南证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

  对谢晓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对谢晓龙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关于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本次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2024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个人,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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