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79 股票简称:宏创控股 公告编号:202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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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3日 02:06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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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2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上午9:15至2024年4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新博路以东、三号干渠桥以北。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丛森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1,623,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27%。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1,340,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97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非独立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和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监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吴丽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怡星、郑钰莹律师现场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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