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抚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抚顺县第一工业局,曾改称“抚顺县经济贸易局”)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为:
“1.撤销原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亿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撤销原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3.判令亿华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22年11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13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抚顺县经济贸易局与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2月12日签订的有限债务版本的《抚顺县化肥厂产权出售协议书》无效;
四、驳回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2,259元,由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52,259元,由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反诉费50元,由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元,由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032.04元,由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80,035.6元,由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996.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计提负债约2,705万元,因此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135号。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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