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4年4月9日、4月10日、4月11日)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进展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前期非标事项影响没有完全消除,以及审计机构不能就本期计提的大额资产减值损失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导致审计机构很可能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若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在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后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决定书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出具的《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之一】和《民事裁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终结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程序,不予受理申请人广州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公司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未发现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除公司前期已公告信息外,经向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7、经核查,公司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存在应修正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风险提示的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2022年被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完全收回,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因公司内控缺陷等原因可能导致审计机构无法就公司2023年计提的大额减值损失发生的具体时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机构很可能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公司存在终止上市的可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还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等情形,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一)、(四)、(七)项、第9.8.2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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