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淮北市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汪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2月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汪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并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8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接公安部门移交汪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查,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汪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与贾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口子窖六年型白酒(规格为400ml/瓶×6瓶、酒精度为41%vol)130箱,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事人车内除现场交易的口子窖六年型白酒113箱外,另有口子窖十年型(规格为500ml/瓶×4瓶、酒精度为41%vol)白酒20箱,口子窖二十年型(规格为500ml/瓶×4瓶、酒精度为41%vol)白酒10箱,当事人未能如实供述该批白酒的来源及价格,案涉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逐一鉴定后,均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白酒是民生领域的重要商品,通过本案的办理,对商标侵权的不法商家形成了有力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案
2024年3月15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对当事人罚款8万元,并对直接负责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检验的9台安全阀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上述9台安全阀铭牌标注的出厂编号与其校验报告、校验记录上标注的出厂编号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在对淮北某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安全阀进行检修和在线校验过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ZF001-2006)安全阀校验与修理的要求及时制作填写校验记录,造成校验记录中出厂编号与安全阀铭牌标注的出厂编号不一致,且上述9个安全阀铅封处标牌无设备编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安全附件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案
2024年3月2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该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自2018年度开始以来按照一层1.0元/平方米收取,二层及以上按照1.2元/平方米收取,超过了濉发改价格函〔201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1.00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动15%以内)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经查,当事人对该小区的实际物业收费按照一层1.0元/平方米收取,二层及以上按照1.2元/平方米收取,自2018年度开始收费以来一期二层及以上物业费应收1739973元,实收1816268,多收76295元,二期二层及以上物业费应收1533561元,实收1599236元,多收65765元,实际共计多收物业费1420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物业公司利用多数业主不知悉相关政策的优势,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物业费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物业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程某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2024年3月25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程某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8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相关资料,对程某某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自2020年起,程某某经他人推荐加入“T宝”APP注册成为会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宣传推荐加入“T宝”APP成为会员。会员在该平台注册后,预存资金后每天会按2%释放虚拟币TC,系统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以及下线推销的业绩为依据滚动计算上线报酬。经司法鉴定,程某某共介绍发展人员1484人,实际非法获利7024.38元,程某某通过“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方式发展人员,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介绍他人从事传销的行为,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传销不仅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行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1月23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行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50元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8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给消费者的某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2360-1Z)进行检查,发现该电动自行车安装的电池与合格证上的描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从A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台某牌电动自行车,进价2090元(不包含电池),售价2750元(包含电池),售出2台。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配备的蓄电池类型为锂电,型号为DZ48N-24EM,当事人从B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铅酸电池2组,每组5块电池,进价540元/组,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电池合格证和电池检测报告。当事人购进的涉案电动自行车2台均为未装备电池的空车,售卖时均为消费者安装铅酸电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拼、加、改”装,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超出了设计安全标准,会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电池的改装,极易留下火灾隐患,造成车辆自燃爆炸。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安装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描述不一致的电池,为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确保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4年2月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共7种155盒、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2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派出所电话称黄某车内有大量药品,现场当事人无法出具药品的相关手续。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私家车车内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发票、随货同行单,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个人资质材料。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份以来对外经营药品,对购药方称是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取得购药方证照材料后,带着购药方资质到医药公司购药,然后加价销售给购药单位以赚取差价,经营药品以来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总的货值金额为1508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法律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某便民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产品案
2024年1月2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北市某便民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5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9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淮北市某便民农资服务部销售的“过磷酸钙”中的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和游离水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20413-2017标准(疏松状过磷酸钙 合格品 II),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进购上述涉案“过磷酸钙”共计5吨,生产商是湖北某肥料有限公司,规格是50公斤/袋,进价是850元/吨,销售价是900元/吨(涉及生产领域的违法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打击农资市场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和粮食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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