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委托理财金额:23,519万元
●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证券理财产品
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已经达到披露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现将委托理财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况
1、委托理财目的
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进行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2、资金来源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3、委托理财的授权情况
(1)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主要投向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基金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基金等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2023-013、2023-022号临时公告。
(2)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委托理财,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依据上述规定,股东大会授权之外的委托理财,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是在董事长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上述授权情况,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在此期间购买的理财产品,适用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1、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购买的委托理财情况
(1)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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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及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成立的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向公募基金及其它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中债权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80%(不含);股权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30%(不含);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30%(不含),且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本资产管理计划为基金(FOF)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私募基金)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80%。
公司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受托人”)签订合同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第1期信托资金投资于“华能信托·玉诚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运用均有特定股票质押担保。
公司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的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作为债务人的专项债权。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锦业路1号的“都市之门A座、千人会堂、人防地下车库10101室办公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的信托产品,主要投资于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盈立方-信恒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固臻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固臻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同策略的其他资管产品份额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货币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信托财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以市值计算)。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的理财产品,为银行存款类产品,主要资金投向于各类银行存款、拆放同业、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资产,以及货币市场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资产为标的的资管产品等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为银行存款类产品,主要挂钩标的为EBS(银行间电子交易系统)页面中美元兑瑞士法郎即期汇率。
2、根据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购买的委托理财情况
(1)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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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及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公司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受托人”)签订合同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第2期信托资金投资于“华能信托·润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运用均有特定股票质押担保。
3、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已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监督与风险控制。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与知名度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谨慎决策,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交易对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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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资金为自有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以及日常运营资金的使用需要,可以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百货零售行业,收入均为现金收入,银行活期化理财可以灵活申赎。目前公司无大额经营性支出,以上理财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五、风险提示
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上述委托理财受到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影响本金及预期收益。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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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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