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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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1日 02:06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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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92号)第9.3.1条第一款第(二)和(三)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5月5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净资产转正。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均为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年审机构审计,可能与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差异,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规定,“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十个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及具体情况;上一年度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应当说明涉及事项是否消除,仍未消除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上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分歧。”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目前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已预约的披露日为2024年4月26日,依照上述规则披露本次公告。

  一、2022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的消除情况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所涉及事项的影响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1、对外连带责任事项

  截至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案件的11个诉状,公司作为被告涉及金额合计约23.61亿元,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时预估的诉讼金额23.56亿元并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针对信达资管起诉事项计提预计负债147,665.76万元,该连带责任产生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公式与2021年保持一致,具体相关说明详见2023年6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信达资管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了《确认函》,同意不附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地解除和豁免公司对4项债权的担保等全部责任;同意只追索公司对剩余7项债权项下的本金81,923.17万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豁免公司对剩余7项债权除本金81,923.17万元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并承诺在2024年度不会就此申请执行公司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目前,前述4项债权案件中的1个案件法院下达裁定准许信达资管撤销对公司的起诉;前述7项债权案件中:1个案件法院已判决公司在本金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情况详见2024年2月22日和2024年3月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和《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1个案件已签署《和解协议》,具体详见2024年4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与信达资管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请结合你公司经营状况、重大债务、诉讼风险等情况,说明你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你公司拟采取的提升主营业务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安排说明你公司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告的依据及合理性。”,公司已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6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你公司已连续四年亏损,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你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已签署的协议,重大诉讼案件可能会导致你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叉违约。截止2023年9月末,你公司账面货币资金1.6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95.42%,现金比率为0.22。请你公司结合目前经营情况、相关诉讼案件影响、到期债务规模、现金流状况及偿付安排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为提高主业盈利能力拟采取的具体措施,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全面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已进行了回复:“公司虽然偿债能力有所下降,面临重大诉讼的不利影响及较大的还款压力,但随着信达资管诉讼对2024年经营的直接不利影响的消除,经营业绩在逐步向好,各金融机构贷款已完成部分展期或还款计划调整,剩余贷款正在商谈推进中,公司流动性在逐步改善,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并积极推进上述有效措施来稳定经营,化解诉讼风险,提升主业盈利能力。”,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关于与中行襄阳分行签署〈调解协议〉议案》,目前,公司已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具体详见2024年3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司正有序推进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署《调解协议》的执行。

  上述影响消除情况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发现新增可能导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于上述事项的审计程序尚未完结,审计机构关于该事项确认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后,中审众环审计项目组即进驻公司现场开展2023年度审计工作。2024年1月12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了沟通会,就中审众环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总体安排、审计进展和可能构成关键审计事项的初步判断等进行了沟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有序开展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中审众环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合并报表数据、附注核对工作,拟订审计报告初稿,后续将提交所内质控部门履行事务所内部质控复核程序;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尚需召开二次沟通会。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根据目前审计进展及上述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预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日(2024年4月26日)尚无变化。

  目前,公司与会计师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上尚未发现重大分歧。根据目前2022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的消除情况和审计进展情况,尚无法预计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因审计程序尚未完结,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最终需以中审众环的相关审计报告意见为准。

  三、风险事项的披露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要求,披露了具体的风险事项及进展,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31日、2月22日、3月7日、3月21日和4月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一)》《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二)》、《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三)》和《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四)》,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中所列的风险事项,谨慎决策。

  若最终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35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0,816.4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79,197,486.67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迟延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的罚息、复利等人民币128,167,327.47元;

  3、请求判今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8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田汉、被告六李莉、被告七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八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十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十一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信达资管于2023年12月25日出具了《确认函》,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确认函》,亦以此答辩。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0115民初320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贷款本金179,197,486.67元;

  2、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罚息84,904,106.06元,以及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179,197,48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律师费损失40万元;

  4、如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与被告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民委员会山屋村前之一的不动产权、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民委员会山屋村前之二的不动产权、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内站港公路北侧A2-1-2号的不动产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5、如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与被告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龙涛、五马岭的不动产权、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的不动产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6、如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100万元股权)、被告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13,046.16万元股权)、北京合力精创科技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为质押财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7、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8、被告田汉、李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汉、李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6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80元,共计1,588,604元,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汉、李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是否二审尚具有不确定性,且未到执行阶段,暂无法确定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12月25日,信达资管出具《确认函》,同意不附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地解除和豁免公司在其对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项债权项下的担保等全部责任,只追索公司在其对剩余7项债权项下的本金81,923.18万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并承诺在2024年度不会就此申请执行公司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前述责任豁免等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过程,以及预计对公司当期期末净资产的影响,详见2023年12月30日和2024年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的相关回复内容。

  五、风险提示

  1、本案件是否会二审以及二审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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