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13项议案,其中议案5、7、8、9、10、11、12、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9、议案1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凯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0日下午14︰00。
5、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1号公司总部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48,466,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7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43,714,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4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751,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0%。
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748,224,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7%;反对2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48,224,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7%;反对2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48,224,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7%;反对2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748,224,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7%;反对2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748,172,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7%;反对28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7,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471%;反对2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7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748,162,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48,162,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6,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524%;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2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48,162,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6,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524%;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2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748,162,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6,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524%;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2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同意748,224,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7%;反对23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8,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242%;反对2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02%;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43,862,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1%;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6,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524%;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2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
股东吴凯、龚旭东、陈乐乐、吴双全、王守波、陈艳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47,802,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86,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524%;反对3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2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
股东陈泽新、杨庆华回避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43,838,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17%;反对4,623,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7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385%;反对4,623,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85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刘榕、王兵、匡鹤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其中独立董事王兵因个人原因未出席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匡鹤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全文内容于2024年3月20日登载在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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